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214號
原告 林文得
被告 邱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金蓮、黃耀萱、黃冠傑為被告 黃富松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富松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月14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邱金蓮、其子黃耀萱、黃冠傑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桃園○○○○○○○○○112年5月9日函暨所附被告除戶及繼承人現戶全戶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惟兩造迄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之承受訴訟人即被告之繼承人邱金蓮、黃耀萱、黃冠傑,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