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2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孟潔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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