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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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炳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炳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
理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數罪併合處罰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江炳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5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3、4、5、7至10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附表:受刑人江炳煌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03.28│102.03.28│102.04.2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03號│毒偵字第1103號│字第1830等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1157號│1157號│18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8月30日│102年08月30日│102年09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1157號│1157號│1892號││決├────┼──────────┼─────────┼──────────┤││判決確定│102年09月09日│102年09月09日│102年10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161號(編號│更字第1161號(編號│更字第1161號(編號│││1-8定為應執行有期│1-8定為應執行有期│1-8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徒刑10年2月)│徒刑10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5.04│102.07.11│102.07.11上午11時55│││││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30等號│偵字第2013等號│偵字第2013等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1892號│2221號│22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9月30日│102年11月27日│102年11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1892號│2221號│2221號││決├────┼─────────┼─────────┼──────────┤││判決確定│102年10月21日│102年11月27日│102年11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161號(編號│更字第1161號(編號│更字第1161號(編號│││1-8定為應執行有期│1-8定為應執行有期│1-8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徒刑10年2月)│徒刑10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共計四罪)││(共計十三罪)│├──────┼─────────┼──────────┼──────────┤│犯罪日期│102.07.15│102.08.04│102.06.10日起至│││102.07.22││102.6.29日止│││102.07.23││(共計13次)│││102.07.30│││├──────┼─────────┼──────────┼──────────┤│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569等號│第18569等號│第138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事││2395號│2395號│12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1月02日│103年01月02日│104年03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判││2395號│2395號│1209號││決├────┼─────────┼──────────┼──────────┤││判決確定│103年01月17日│103年01月17日│104年03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1161號(編號│字第1161號(編號1-8│字第6096號(編號9-10│││1-8定為應執行有期│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徒刑10年2月)│年2月)│)│└──────┴─────────┴──────────┴──────────┘┌──────┬──────────┐│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計二罪)│├──────┼──────────┤│犯罪日期│102.06.28│││102.07.0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3874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事││12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3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判││1209號││決├────┼──────────┤││判決確定│104年03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096號(編號9-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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