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110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1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七三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以本件所得稅,扣除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年度執行業務所得部分,剩餘所得已不足起徵金額,請命被上訴人查核調整云云。經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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