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本票附表:│├──┬───────┬───────┬───────┬───────┬──────┬───────┬──┤│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孫玉蓮 │孫玉蓮│93年7月10日│93年11月30日│505,000元│47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