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549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相對人乙○○
4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勿寄現金)。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