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柯燁庭
代理人 陳祖祥 律師
相對人 陳科安
代理人 洪嘉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三二五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三項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㈠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㈡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㈣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㈤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一○七年度司票字第五五二六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本票之金額及利息強制執行,聲請人就此已提出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三二五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兩造爭議本得由本案判決確定,詎相對人持系爭裁定於中國大陸地區聲請認可執行聲請人之財產,並已扣押聲請人名下股權(案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01執恢64號),執行法院即將進行拍賣,因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領土,前揭執行應視同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所為執行,聲請人願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供擔保請求裁定於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三二五號本案判決確定或因和解、撤回起訴而終結前,就系爭裁定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暫予停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宣稱其名下股權遭大陸地區法院扣押即將進行拍賣,而依前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規定(相當於我國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停止執行之規定),聲請人本得向大陸地區法院尋求救濟聲請中止執行,卻請求本院於中華民國實際治權所不及之大陸地區強制執行裁定暫予停止,難認有裁定准許聲請人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票據號碼
1
107年2月12日
3,000,000元
107年5月12日
107年5月12日
CH776481
2
107年2月12日
3,000,000元
107年5月12日
107年5月12日
CH776482
3
107年2月12日
3,000,000元
107年5月12日
107年5月12日
CH776483
4
107年2月22日
3,000,000元
107年5月22日
107年5月22日
CH776485
5
107年2月22日
3,000,000元
107年5月22日
107年5月22日
CH776486
6
107年2月22日
3,000,000元
107年5月22日
107年5月22日
CH776487
7
107年2月22日
3,000,000元
107年5月22日
107年5月22日
CH776488
8
107年2月15日
4,000,000元
107年5月15日
107年5月15日
CH0000000
9
107年2月28日
4,500,000元
107年5月28日
107年5月28日
CH0000000
10
106年3月8日
1,000,000元
106年4月7日
106年4月7日
CH0000000
11
106年3月21日
3,000,000元
106年4月20日
106年4月20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