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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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柏翔(原名:邱俊豪、邱碧鴻)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柏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柏翔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9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