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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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簽約日│撥款日期│本金金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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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91.06.14│26284│94.07.01起│7.502%│自94.08.02起│
││04│││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
│││││││內者按左列利│
│││││││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
│││││││按左列利率│
│││││││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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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2.│92.05.29│16768│97.07.01-9│3.07%│自94.08.02起│
││04│││4.07.31││至清償日止,│
│││││94.08.01-9│3.17%│逾期6個月以│
│││││4.10.31││內者按左列利│
│││││94.11.01-9│3.27%│率10%,逾期│
│││││4.12.31││超過6個月者│
│││││95.01.01-│7.038%│,就超過部分│
│││││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
│││││││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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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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