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8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吉雄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吉雄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吉雄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6月3日執行羈押(卷證於同日至本院),並自100年9月3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至100年11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0年10月19日詢問後,認被告張吉雄涉犯刑法第
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罪,有原判決所列之各該事證可佐,嫌疑重大。參以有多次毒品、詐欺、搶奪等前科,甚至經執行出獄後旋再犯本案,更曾因毒品搶奪等案件經通緝,足見守法觀念不足,確有逃亡之虞。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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