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芳霆 被告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志洋 被告 梁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柒萬貳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功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功泰公司)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邀被告王志洋、梁益華,向原告申請美金授信總額度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10月20日起至
104年10月20日止,利息依授信契約書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額度第7條以各筆遠期信用狀押匯日或裝運日起算,並按申請書上列明之墊款(融資)天數計算,上開借款均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全部一次清償。詎被告功泰公司自104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告,均置之不理,依約本外幣墊款若被告有違約情事致喪失期限利益時,原告得逕行於任何時日,將外幣墊(借)款折換為新臺幣借款。而被告功泰公司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4,772,0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能清償,被告王志洋、梁益華為被告功泰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對被告功泰公司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爰依系爭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催告書等書件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借款人即被告功泰公司就系爭借款自104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確尚積欠借款本金14,772,018元(即美金451,054.01元,以匯率1比32.75換算為新臺幣)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功泰公司自應全部清償,復被告王志洋、梁益華為其連帶保證人亦論述如前,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系爭借款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孫健智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許婉茹┌───────────────────────────────────────────────┐│附表:105年度重訴字第198號│├──┬───────┬─────────┬────┬────────────┬────────┤│編號│債權本金│利息│利息│違約金│備註│││(新臺幣)│計算期間│(年息)│││├──┼───────┼─────────┼────┼────────────┼────────┤│1│1,301,174元│自104年11月11日起│2.159%│自10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債權本金係以美金││││至清償日止││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132,435元,以匯││││││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率32.75換算,信││││││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用三成。│├──┼───────┼─────────┼────┼────────────┼────────┤│2│3,036,072元│自104年11月11日起│2.159%│自10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債權本金係以美金││││至清償日止││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132,435元,以匯││││││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率32.75換算,信││││││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用保證七成。│├──┼───────┼─────────┼────┼────────────┼────────┤│3│679,841元│自104年11月11日起│2.138%│自10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債權本金係以美金││││至清償日止││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69,195元,以匯率││││││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32.75換算,信用││││││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三成。│├──┼───────┼─────────┼────┼────────────┼────────┤│4│1,586,295元│自104年11月11日起│2.138%│自10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債權本金係以美金││││至清償日止││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69,195元,以匯率││││││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32.75換算,信用││││││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保證七成。│├──┼───────┼─────────┼────┼────────────┼────────┤│5│762,666元│自104年11月11日起│2.065%│自10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債權本金係以美金││││至清償日止││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77,625元,以匯率││││││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32.75換算,信用││││││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三成。│├──┼───────┼─────────┼────┼────────────┼────────┤│6│1,779,553元│自104年11月11日起│2.065%│自10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債權本金係以美金││││至清償日止││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77,625元,以匯率││││││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32.75換算,信用││││││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保證七成。│├──┼───────┼─────────┼────┼────────────┼────────┤│7│848,880元│自104年11月11日起│2.054%│自10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債權本金係以美金││││至清償日止││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86,400元,以匯率││││││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32.75換算,信用││││││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三成。│├──┼───────┼─────────┼────┼────────────┼────────┤│8│1,980,720元│自104年11月11日起│2.054%│自10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債權本金係以美金││││至清償日止││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86,400元,以匯率││││││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32.75換算,信用││││││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保證七成。│├──┼───────┼─────────┼────┼────────────┼────────┤│9│839,045元│自104年11月11日起│2.033%│自10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債權本金係以美金││││至清償日止││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85,399.01元,以││││││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匯率32.75換算,││││││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信用三成。│├──┼───────┼─────────┼────┼────────────┼────────┤│10│1,957,772元│自104年11月11日起│2.033%│自10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債權本金係以美金││││至清償日止││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85,399.01元,以││││││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匯率32.75換算,││││││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信用保證七成。│├──┼───────┴─────────┴────┴────────────┴────────┤│合計│14,772,018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