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鈞凱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鈞凱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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