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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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1號聲請人 謝憲中 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15日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遞狀聲請更生,經以無管轄權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2+1)×43×10=5,590。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612,164元,但其年僅55歲(00年生),亦有任職於華泰企業社之固定工作收入每月15,000元,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之必要?
三、陳報聲請人子女謝○○每月之可得收入收入數額,並提出謝○○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謝○○是否固定給付聲請人扶養費?金額為何?又除謝○○外,聲請人有無另對其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如有,並請陳報該扶養義務人之姓名、住址。
五、據華泰企業社提供之薪資證明單所載,聲請人時薪150元、每月工作時數100小時,核其平均每日僅工作5小時(計算式:100小時÷4週÷5日),顯與債務人應戮力工作以清償債務之態度有違,亦與一般提供住宿予員工之公司,賦予員工之工作量、工作時數顯不相當,故請說明華泰企業社是否短報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若是,其真實每月可得收入數額為何?若否,聲請人每日僅工作5小時,是否可認已盡其還款誠意?聲請人有無兼職以賺取更多收入之可能?
六、陳報聲請人自收到本裁定起回溯一年內,至沙鹿光田綜合醫院就診之紀錄、醫療單據到院。
七、請就下列說明事項,調整並重新陳報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
1、聲請人稱與女兒、友人三人共同以每月11,000元承租臺中市清水區之房屋,供自己於假日及回診治療時居住云云;惟衡酌該房屋由其子女長期居住使用,而聲請人僅於假日、回診時暫時居住,卻須負擔全部租金之半數,而其子女(已成年)卻毋庸分攤任何租金,不無故為不利於債權人處分之嫌疑,是該項支出顯有調整或酌減至零之必要。
2、另據聲請人之電信費收據以觀,聲請人於104年5月20日時之資費方案為「4G手機資費798型(550促案)」至105年
8月7日時之資費方案調整為「4G手資資費998型」,而聲請人既已陷於債務困境而聲請更生,何以未嘗試調降月租費用,反申請較高之月租費方案?況參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至今尚有積欠三大電信公司之電信費用未還,就手機費、網路費之支出,聲請人是否有奢侈浪費之情,非無疑義,亦有調整之必要。
八、聲請人於106年6月之民事陳報狀中稱:「聲請人於96年起罹患疾病,停止工作,未有收入以清償借款。」云云,請提出聲請人96年罹患疾病之診斷證明書、因該疾病獲得之保險理賠給付證明,並說明因罹患此疾病致必須停止工作之因果關係為何?
九、聲請人除陳報狀所附富邦產險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外,是否另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其他商業保險?如是,請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每月保費金額」,及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等項目,檢附證據並表列說明之。
十、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又倘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其表示之更生方案有何履行可能性?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