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黃雪玉
陳靜平 陳彭哲 陳彭彥 被告 陳大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2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