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字第43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權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3951號)及移請併案審理(105年度偵字第10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105年度審易字第263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權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630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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