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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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鎰弘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丁○○(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股縣板橋市○○○路○段一二七之二號)為鎰弘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鎰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鎰弘公司)之董事長戊○○於民國85年4月13日死亡,鎰弘公司之董事尚有丁○○、甲○○○,另有監察人丙○○、股東辛○○、己○○、庚○○,惟其董事遲未依公司法第208條之規定互推董事長,致公司無從對外執行業務,而有受損害之虞。聲請人為鎰弘公司之債權人,並於94年底對鎰弘公司提起訴訟,為利聲請人對鎰弘公司訴訟之進行,請求選任鎰弘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之事實,業據提出鎰弘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影本1件、繼承系統表1件、戶籍謄本7件為證。
依上開鎰弘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所載,該公司除死亡之董事長戊○○外,確有董事丁○○、甲○○○、監察人丙○○,另有股東辛○○、己○○、庚○○,又戊○○死亡後,其繼承人為丁○○、辛○○、己○○、庚○○,經本院通知董事、監察人及股東到庭,甲○○○、辛○○未到庭,另丁○○、丙○○、己○○、庚○○當庭表明其等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業務,對公司業務亦不瞭解,惟仍願推選丁○○為鎰弘公司臨時管理人(見本院95年5月2日訊問筆錄)。本院審酌上情,認丙○○、己○○、庚○○持有股份分別僅有5股、
5股、110股,復無擔任臨時管理人之意願,丁○○係除戊○○以外持股最多之股東,丁○○復為董事,丁○○當庭亦勉為同意擔任鎰弘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見本院前開訊問筆錄),認以選任丁○○為鎰弘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繼續為鎰弘公司處理未完結之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前段、第36條第1項、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第108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