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2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4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35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453││├──┼───────────────┼──────────────┼────┼───┼────┼───┤│003│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21││├──┼───────────────┼──────────────┼────┼───┼────┼───┤│004│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92││├──┼───────────────┼──────────────┼────┼───┼────┼───┤│005│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52││├──┼───────────────┼──────────────┼────┼───┼────┼───┤│006│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