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552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范惠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龍謨 (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龍謨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4月10日具狀請求對債務人陳龍謨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於112年4月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陳龍謨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就債務人陳龍謨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