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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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周敏煌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