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林儒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
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
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
107年度司執字第64867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惟查,聲請人以 陳威竹 為被告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
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業經本院於107年7月17日
判決駁回其訴等情,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北簡字第00000
號、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4867號卷宗查閱無誤。是聲請人
列相對人為「(陳威竹)勝紘國際有限公司」,聲請停止本
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486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
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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