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37號
原 告 蔡朝勝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蕭戴
綉綿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