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094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佳醇 (原名: 呂佳純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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