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7號聲請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上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