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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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2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40,704元,應繳裁判費37,1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6,13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