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319號聲請人 王麗玉 即國鑫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之影本(須經承辦銀行蓋章)。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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