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62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