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4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債權人漏未簽名或蓋章,應予補正。
二、請釋明本件中債權人究為幾人及當事人欄「代表人」三字之真意。
三、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