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速達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發票日(支票號碼為AL0000000)。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