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 簡淑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士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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