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414號
原   告  高梅瑛
被   告  陳駿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駿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100元(即
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課稅現值187,100元,該課稅現值參
原告提出之103年度房屋稅單所載,併計另請求之已到期租金30,
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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