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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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40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蕭亦茜
林宛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嘉 、承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9,0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與事實及理由第三項所載不一致,請具
狀說明之,並提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