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95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台灣通訊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6,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