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95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台灣通訊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6,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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