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小字第13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江錦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耀南
王翰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小額事件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