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小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小字第13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江錦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耀南
       王翰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小額事件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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