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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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三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五、一三六六、一三六七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再審事件,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乙件為證,然該裁定距今已六年餘,無法釋明聲請人目前資力狀況,復無拘束本件之效力,其既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無法籌措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光釗法官李錦美法官周舒雁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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