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黃茂修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孜育 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全宏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昂億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吳志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2年度投簡字第41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蔡仲威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冠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