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金華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彭淑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