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06號上訴人 黃星福 被上訴人 陳一夫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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