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再易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41號再審原告 江廂羚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張玉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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