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3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09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金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100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702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