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4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扣案之現金新臺幣拾肆萬壹仟元暨行動電話柒具,應發還聲請人即被告林建和。
理由本件被告林建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搜索並扣押現金新台幣拾肆萬壹仟元暨行動電話柒具在案。茲上開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應予發還。爰准許被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抗告,被告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芳宜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