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存家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羈押,惟聲請人已坦承所有犯行,已無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4年3月1
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然聲請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執法字第650號令被告於104年4月15日起入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法字第650號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現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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