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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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如起訴書所載(所附件)。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死亡,此有彰化基督教醫院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出具死亡證字第一0七0三三三一號死亡證明書影本附卷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葉榮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吳金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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