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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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丁○○
戊○○己○○被告乙○○兼右被告法定代理人丙○○
甲○○右列被告乙○○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黃龍忠法官王鏡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靜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