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陳永斌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
一章第一節之規定,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著有明
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路○○○巷
○弄○○號,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茲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