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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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七八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陸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