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0八號
聲請人乙○○聲請人因與甲00000000、中山地政事務所、中央信託局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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