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就九十年度全字第七七七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以九十年度全字第七七七一號裁定准許在案,經本院調閱前開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經向本院民事庭、桃園簡易庭、中壢簡易庭、非訟中心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科分案室查詢,均查無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及電話談話紀錄單一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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