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家庭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四0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家庭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桃簡字第一四三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詎被告又於前開緩刑期間內,自民國九十年五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間某日止更犯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撤銷上述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廿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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