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九一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即 湯春蓮 即債務人新連興彈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忠進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四日所為之八十一年度全字第一二一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八十一年度全字第一二一二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