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法定代理人 楊昭義 被告乙○○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